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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对被许可人从事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检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是指西安市林业局依照行政职权,对被许可人从事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检查、监督以及纠正的行政行为。

三、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公平,适用法律法规统一协调;

(二)依法保护被许可人和其他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四)属地管辖;

(五)依法接受社会举报并调查处理;

(六)谁许可谁负责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监督检查人员和管辖

(一)监督检查人员

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监督检查的原则,结合我局执法责任制分工,将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作如下划分:

1、对下列许可事项由森林资源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

  • 征占用林地;
  • 临时占用林地批准;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批准;

(4)林木采伐及采伐作业设计;

(5)木材运输、经营加工、收购;

(6)野生动物特许猎捕、狩猎、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运输携带及设立狩猎场所;

(7)国家保护野生植物采集、收购、出售。

(8)建立森林公园。

2、下列许可事项由植树造林处负责监督检查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3、下列许可事项由森林公安处负责监督检查

(1)森林防火检查站设置;

(2)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证明核发。

(二)管辖

1、被许可人从事已经许可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有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林业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经过地、危害结果发生地。

2、本市城三区内违法从事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由西安市林业局负责调查处理。

3、被许可人在作出林业行政许可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

五、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被许可人是否遵守林业法律、法规、规章;

(二)被许可人是否执行西安市林业局行政命令、决定;

(三)被许可人是否在林业行政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四)被许可人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以及林业行政许可决定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核查反映被许可从事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抽样检查、检测、检验产品,包括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三)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

(四)社会公众发现违法从事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我局举报,我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七、监督检查的程序

林业行政许可监督程序是事后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步骤如下:

(一)拟定林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计划;

(二)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检查措施;

(三)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有关实物、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公开检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

(五)进行检查和调查;

(六)对违法或不当行为作出处理;

(七)说明理由: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检查结论时,应当允许相对人陈述和申辩,说明作出该结论的理由;

(八)告知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手段和方式;

(九)总结检查情况,撰写检查报告书。

八、对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合法林业行政许可行为及林业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的合法经营生产活动予以支持;

(二)对违法的或不适当的林业行政许可行为及相关活动予以纠正并查处;

(三)符合法定条件者中止许可,变更许可内容,宣告许可无效,撤销和注销许可。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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