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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办理程序

需要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程序如下:

  • 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 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 申请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需提供有关材料:
      • 用于驯养繁殖,需提供饲养场的基本情况,如规模(场地、设备)、饲养能力、技术力量、医疗条件及社会经济效益等;现有驯养的动物种类及种兽数量;申请猎捕的种类和数量;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
      • 用于科学研究的,需提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科研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科研或调查计划和经费;申请猎捕的动物种类、数量、用途及保存单位。从事野生动物繁殖研究的,按第(一)项繁殖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 用于野生动物或其标本展览,提供该动物或标本现有数量及饲养陈列条件;申请猎捕的动物种类类、数量。
      • 提供该动物或其标本现有数量用于生产需要,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猎捕时,须及饲养陈列条件;申请猎捕的动物种类、数量。事先进行进行资源调查,提供可靠的资源数据和年度猎捕计划(包括猎捕地区、数量,期限及猎捕方式、组织形式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批准,发给“特许猎捕证”并指导猎捕活动,审批和猎捕情况报林业部备案。

负责核发特许猎捕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加工许可证>办理程序

经营户欲经营、加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须办理<陕西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    许可证)。

  经营户首先在业务员处申领<陕西省陆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一、经营户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另附申请一份。申请中详细说明单位(或个人)的详细情况。经营动物的品种、数量、存放地点条件,动物的来源及销路等,加盖公章(或私章)。二、 二、二、业务员对经营户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认为条件许可,可以经营,核定其资源管理费,并将<申请表>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业务员根据审批的<申请表>填写许可证副本,报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四、经营户根据业务员核批的资源管理费在财务室申缴开票。

五、 经营户凭有效的收费票据在财务室领取生效的<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正、副本由专人填写。

六、<许可证>按规定满一年审验换证。

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批准

  • 凡依法申请运输陆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的由省或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签发出省运输证明,并加盖野生动物管理专用章。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由省林业厅核发运输证明,加盖“陕西省野生动物管理专用章”,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的由起运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证明,加盖“县野生动物管理专用章”。地(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办理陆生野生动物出省运输证明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内运输证明。
  •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省境的、须持有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证明。运输、携带、邮寄省重点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须持有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证明。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程序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个人,必须依法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一、养殖单位首先在业务人员处领取<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申请表>(驯养繁殖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在省动管站领取),非国家重点保护一式四份,重点保护动物一式八份,并附申请表,认真填写。

  •  养殖单位及个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可行性报告>四份。

内容包括:1、养殖场场名、场址、主管部门、企业性质、法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2、养殖场面积及土地权属情况。3、养殖动物的品种、数量和种源。4、养殖动物的方式方法以及笼舍、机械等相关设施设备情况。5、养殖场管理措施及相关保障。即:管理人员及措施;技术人员及保障;兽医人员及保障;安全状况措施等。6、养殖目的及效益评估。

(二)、附件(复印件各四份、申请养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者八份)。

    • 养殖场平面示意图。2、企业代码证及工商执照。3、验资报告。4、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证或土地租赁合同)。5、兽医人员资质证。

(三)法人代表(负责人)一寸免冠近照三张。

  • 经我站研究拟同意批准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可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并在完工后及时通知我站业务人员现场考察核实,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给<许可证>。

四 、养殖场引种:

(一)在末取得<许可证>之前,禁止引进动物种源。

(二)经批准引进的动物种源,须提供下列证明:

1、出售方的经营许可证或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运输证明。3、对方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票据复印件。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核发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猎捕证,狩猎证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跨县(市、区、)境狩猎时,须经狩猎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省单位和个人在本省境内狩猎,须本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狩猎,按照狩猎量不大于被狩猎动物年增长量的原则,实行狩猎量限额管理。年狩猎量限额由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野生动物狩猎场所的批准

一、建立狩猎场,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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