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大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了搞好大绿工程,确保建设成效,我办制定了《西安市大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大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西安市大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大绿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大绿工程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西安大绿工程建设规划》范围内的绿化工程。
第三条 工程涉及的区县和所有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大绿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市大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建委、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文物园林局的局长(主任)和10个工程实施区县的区县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各区县也要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工程建设在市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原则进行工作。
第七条 工程建设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区县政府主要领导是工程建设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林业部门主要领导是技术总负责人。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级规划、计划、财政、国土房管、林业部门共同编制,经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九条 各工程区县依据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于上年度10月底前编制县级下年度工程实施计划分别报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级部门联合审核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各县区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作业设计文件,报市林业局审批后组织实施。作业设计必须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编制。经批准的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大绿工程建设市级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工程规划范围内造林工程的实际补助资金,分为生产性资金和预算内统筹基建资金。生产性资金主要用于种苗费、栽植费、管护费、速生丰产林和经济林奖励费、市级部门工作经费,区县部门工作、奖励经费支出;预算内统筹基建资金主要用于绿化区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二条 大绿工程建设市级补助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根据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下达的投资计划,由市财政局将所需投资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的审核拨付。工程中各子项目作业设计批复后,林业部门应于3日内将作业设计文件送市财政局,经财政局审核后,将所需种苗费、栽植费、管护费、速生丰产林和经济林奖励费、区县部门工作经费拨付有关区县财政部门,市级部门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及拨付程序。
1.种苗费是指专项用于大绿工程生态林建设所需种苗的采购费用补助,种苗费根据招投标价格和补助标准,由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2.栽植费是指专项用于大绿工程苗木栽植费用补助,栽植费待工程完工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拨付60%费用,苗木成活后拨付其余的40%;
3.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栽植完工后的苗木管护费用补助,管护费于栽植完工后由财政部门每亩预拨30元,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30元管护费;
4.速生丰产林和经济林奖励费是指专项用于速生丰产林和经济林的投资者的奖励费用,苗木栽植经有关部门检查确认成活后,由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5.工作经费包括:⑴区县工作经费是指专项用于作业设计、检查验收、资料建档、业务活动等费用;⑵市级部门工作经费是指专项用于大绿工程规划及作业设计、技术推广、检查验收、资料建档、业务活动等费用。工作经费由林业部门编制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6.区县奖励经费是指专项用于对工程完成较好的区县的奖励费用,奖励费于大绿工程完成后,由市上对各区县完成情况进行评比,确定奖励费用后由市财政局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大绿工程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同时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大绿工程造林措施主要包括苗木组织供应,整地、栽植、林木的管护、抚育等生产环节和工程监理、检查验收环节,每个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栽植管理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林木管护由区县政府负责,对所有造林地块必须实行全面管护,落实管护责任制。
1.由林业部门及街办或乡镇统一组织实施的大绿工程,成立专业的管护队,实行专业管护。
2.由农户负责承担建设的大绿工程,街办或乡镇与农户签定管护责任书,由农户自己负责管护。
3.由企业承建的,企业内部要成立专门的管护队伍,负责管护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实行三级合同制管理。作业设计完成后,各工程区县政府与乡镇或中标单位,乡镇与村委会,村委会与农户或实施个人在施工前要逐级签定合同书。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管理实行监理制,由各区县自行委托监理公司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监理公司必须有国家认定的资质。
监理的项目包括苗木质量、整地质量、栽植质量、资金拨付和管护责任落实等。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包括自查自验、市级核查、竣工验收。
1. 自查自验,由区县政府组织进行,形成自查总结报告,申请市级核查。
2.市级核查,由市林业局组织进行,形成核查结果通知书。
3.竣工验收,由市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1. 依据包括总体规划设计方案、下达的年度计划、经批准的年度作业设计文本。
2. 内容包括作业设计、苗木标准、造林面积、造林质量、档案管理、管护责任制等。
第二十三条 新造林的检查验收内容、标准及检查验收方法,参照《陕西省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办法》执行。
第六章 种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用苗执行《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Ⅱ级以上标准,种苗必须具有“两证一签”即检疫证、合格证、标签。
第二十五条 苗木采购实行招投标制。种苗招标采购方案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指导下,由区县政府具体组织。承建工程的单位、个人自育苗木达到工程用苗质量标准可用于工程建设,不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六条 种苗采购招投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必须发布招标通知,明确招标种苗的品种、数量、规格、供应时间等要求。
2.投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本的规定编制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招标办公室。
3.开标。开标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
4.评标与定标。评标和定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档案包括从工程的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监督检查到竣工验收整个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设计文本、表格、图纸、声像图片等各种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八条 工程档案由各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做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实用。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奖励。由市、区县政府对工程建设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惩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视具体情节,予以调减工程建设任务或缓建、停建工程。
1.未经批准随意变更造林任务和建设内容的;
2.使用无证或假、冒、伪、劣种苗造林的;
3.不按标准、规程进行造林设计或施工的;
4.欺上瞒下、虚报造林数量和质量,未按计划完成造林任务的;
5.挤占、挪用、截留造林资金的;
6.在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7.未达到造林质量标准的;
8.其他原因造成造林质量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 因人为因素造成造林质量事故的,依照《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大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林业 管理 办法 通知
西安市林业局办公室 2003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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