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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大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市大绿办〔2003〕7号

西安市大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大绿工程林木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大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落实西安大绿工程管护责任,提高管护质量,确保建设成效,我办制定了《西安市大绿工程林木管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西安市大绿工程林木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西安大绿工程管护责任,提高管护质量,确保工程建设成效,依据《西安市大绿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西安市大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大绿工程建设规划区内和不在规划区内但享受政府大绿工程建设优惠政策的新造林地。凡从事林木管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林木管护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所有造林地块必须实行全面管护,落实管护责任制。
第四条 林木管护采取专业管护为主体的多种管护形式,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根据不同所有制形式可采用以下方式落实管护责任制。
1.由林业部门、街办(乡镇)统一组织实施的造林地块,成立专业的管护队,实行专业管护。
2.由农户负责承担建设的造林地块,街办或乡镇与农户签定管护责任书,由农户自己负责管护。
3.由企业承建的造林地块,企业内部成立专门的管护队伍,负责管护工作。
第五条 区县统一组织管护的,护林人员选聘坚持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优先选用有林业工作经验的国有林业单位待岗人员。
第六条 护林人员的管理按管护形式不同分别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管理,企业的管护人员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企业自行管理。管护单位要同护林人员签订管护合同责任书,落实护林人员的责、权、利。
第七条 区县大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落实管护责任,组织对护林工作的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及时报告区县人民政府。
第八条 林木管护工作主要包括护林防火、防止乱开滥采、乱砍滥伐、人畜破坏和乱占林地等毁坏林木、侵占林地行为。

第三章 责任和权益

第九条 护林人员的职责:宣传大绿工程的重大意义和林业法律、法规;经常性巡查;发现火警、森林病虫害及时报告;对乱开滥采、乱砍滥伐、人畜破坏、乱占林地等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可承担责任区内的补植、抚育等生产任务。
第十条 护林人员工资待遇实行年效益工资,可下不保底。具体支付办法由管护单位制定。
年效益工资,下不保底是指按管护面积确定年工资总额,在不突破年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按管护效果计发工资。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区县大绿办每半年对林木管护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管护责任的落实情况;管护任务的完成情况和护林人员的工资支付情况。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结果是兑现市级管护经费、奖励经费和考核护林人员、结算工资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区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行为的;
2. 全面完成管护任务,检查考核评为优秀的;
3.在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区县大绿办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
1.有违法违纪行为,内外勾结、偷伐盗运、随意开采的;
2.制止乱开滥采、乱砍滥伐、人畜破坏和乱占林地等违法行为不力的;
3. 在管护区内违章用火,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
4. 未达到管护质量要求的;
5. 其他原因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大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林业 管护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大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各区县政府办公室、林业(农林)局。

西安市林业局办公室 2003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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