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大绿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大绿办:
《西安市大绿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4日市大绿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林业 大绿工程△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大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西安市大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3月10日印发
西安市大绿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西安市林业重点工程质量和效益,客观准确地评价大绿工程建设成效,根据《西安市大绿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西安市大绿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大绿工程规划》和《西安市大绿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中规划的,由区县政府申报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列入市级补助范围内实施的工程建设实绩和成效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 大绿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内容包括:
(一)工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二)按作业设计施工情况;
(三)种苗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整地和栽植质量情况;
(五)工程管理情况;
(六)工程造林的保存情况;
第四条 工程检查验收分为区县自查、市级核查和竣工验收三级。市级核查原则上应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区县自查的基础上进行。竣工验收由市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区县竣工报告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条 自查、检查工作每年进行二次。7—8月检查上年度工程建设情况,重点检查造林苗木成活、保存情况以及管护、抚育情况等;12月(或次年元月)重点检查当年工程完成情况,主要包括:检查栽植质量、苗木质量,核实工程面积,测算任务完成率及综合管理指标落实情况。竣工验收在经过一个生长季并补植完成后于每年7—8月安排进行。
第六条 区县自查由区县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区县自查验收后应及时向市级上报自查验收结果,并申请市级核查。自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工程实施情况。
(二)检查验收工作概况。
(三)检查验收结果。分述年度工程实施造林施工面积、合格率、合格面积;分林种类别(生态林、经济林)、树种的自查验收数据;管理指标数据。
(四)分析评价。用实例和数据,分析评价工程实施情况。
(五)问题、对策及建议。
第七条 市级核查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被检查验收单位应如实提供工程规划材料、施工设计图、表、卡及自查验收资料等。
第八条 竣工验收工作由市大绿办统一组织,林业部门牵头,计委、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参与组成验收小组,负责组织人员和培训,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检查验收工作按时完成。检查人员由验收小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组成。检查验收人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务实的态度,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工作方法和有关规程操作。对检查验收全过程负责,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上级反映。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工作方法操作,随意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者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九条 检查验收引用的标准包括:
(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林造发[2002]92号)
(二) 《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99)
(三)《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99)
(四)《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95)
(五)《陕西省主要造林树种密度表》
(六)《速生丰产用材林建设导则》(GB/T)
第十条 造林合格标准和造林保存合格标准如下:
造林合格标准以造林成活率来反映。造林成活率是指造林后前三年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造林总株数按作业设计株数、最低合理初植密度、造林总株数三者中株数最大者计,下同)之比。对“六片”生态林常绿树种面积低于20%的为不合格。造林成活率标准分三级,
造林成活率≥85%为合格,成活率41%-84%为待补植面积,成活率在40%以下为造林失败。
造林保存合格标准以株数保存率来反映。
保存合格标准:株数保存率≥80%或郁闭度≥0.20。经济林保存合格标准为株数保存率≥85%。
第十一条 造林作业时间分春季、雨季、秋季作业的小班,按实际面积分别统计计算。
第十二条 造林施工质量及综合管理标准如下:
(一)按作业设计施工情况:施工与作业设计范围一致为合格,设计范围以外施工面积为不合格。
(二)苗木质量合格标准:要求符合《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99)二级标准以上苗木比例大于90%为合格。
(三)整地质量合格标准:符合作业设计要求的整地规格为合格。
(四)栽植质量合格标准:符合作业设计的栽植技术要求为合格。
(五)栽植密度合格标准:符合设计密度或不低于该树种最低合理初植密度为合格。
(六)林木管护合格标准:人员责任落实(合同书),措施制度健全,无人畜破坏为合格,三项中缺少一项为不合格。
(七)施工监理内容项目:从作业设计、整地挖坑、苗木、栽植的质量、先进实用技术的应用、管护措施的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理。
(八)病虫害防治:无或轻度病虫害发生为合格,中度以上发生病虫危害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结果误差允许范围是:小班造林成活率、株数保存率调查允许误差为±2%,小班面积检查验收允许误差为±5%。超过误差时,以上一级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造林成活率的百分数均取整数,其它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五条 凡以上标准没有涉及的,参照作业设计文件执行。
第三章 市级核查验收
第十六条 市级核查验收以区县为统计单位,采取全面检查方式进行,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施工作业设计、市分解下达计划文件等。
(二)整地方式及规格、树种选择及配置、栽植密度、种苗质量、栽植时间等与作业设计的一致情况。
(三)年度工程计划完成率、核实面积、核实率、合格面积、合格率等。
(四)工程管理、管护情况等。
第十七条 小班面积调查:采用实测或GPS控制点与地形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小班(地块)面积。
将所有检查验收小班现地勾绘到1:10000或1:25000地形图上, 并利用GPS定位技术现地核对(对小班面积0.6亩以下,未上施工设计图的要进行实测,并计算出与设计面积的差)。当现地勾绘的小班与施工设计图位置及形状基本一致时,对小班现地利用GPS控制调绘进行求算面积,如果现地调绘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与其上报小班面积误差超出允许范围,则现地调绘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为其核实面积。当现地勾绘的小班与施工设计图位置及形状有明显出入时,其上报小班利用GPS控制调绘进行重新区划,按设计范围以内和以外的实际面积分别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采用样地(样带或样方)或标准行进行造林成活率调查。
采用样带时,样带宽度为20-30米,根据小班形状随机布设在所调查的小班(地块)内,样带长度根据样带调查面积比例及样带宽来确定;采用样方时,样方面积为400平方米,样方数量根据调查面积比例来确定。
采用标准行时,标准行根据小班苗木定植情况,均匀布设在有代表性的地段,行数按小班应调查的面积确定,每个小班原则上不少于3行。
调查面积比例为: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50亩以下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5%;小班(地块)面积在150-450亩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3%,且不低于5亩;小班(地块)面积为450亩以上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2%,且不低于10亩。
根据样地内造林总株数及成活株数计算小班(地块)造林成活率。
第十九条 指标计算分别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主要指标
1、计划完成率=(核实完成总面积/计划总面积)×100%
2、面积核实率=(核实总面积/上报总面积)×100%
3、核实合格率=(合格总面积/核实总面积)×100%
(二)综合管理指标
1、整地合格率=(整地合格小班面积之和/核实总面积)×100%
2、苗木合格率=(苗木合格的小班总面积/核实总面积)×100%
3、栽植合格率 =(栽植合格小班面积之和/核实总面积)×100%
4、管护率=(有管护措施的小班面积之和/核实总面积)×100%
5、林权证发证率=(核发林权证小班总面积/核实总面积)×100%
6、建档率=(有档案的小班面积之和/核实总面积)×100%
7、抚育率=(有抚育措施的小班面积之和/核实总面积)×100%
8、施工监理率=(实施监理小班面积之和/核实总面积)×100%
9、病虫害防治率=(病虫害防治合格小班面积之和/核实总面积)×100%
10、自查验收率=(进行自查验收的小班面积之和/核实总面积)×100%
第二十条 对外业调查卡片及时进行检查、整理,确保外业调查卡片项目填写齐全、规范。确认无误后建立检查验收小班数据库,用数据库管理系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各工程实施区县按照检查验收计算的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价,采用指标打分的办法进行评比。打分的权重是,主要指标占70分,其中:计划完成率20分,面积核实率20分,面积合格率30分;十项综合管理指标每项30分;满分100分。
第二十二条 市级核查验收成果包括核查工作报告和检查验收标准数据库文件。核查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实施概况。
(二)检查验收工作概况。
(三)检查验收结果。分述年度造林的计划完成率、核实率、核实面积、合格率、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苗木合格率;管理指标数据。
(四)分析评价。用实例和数据,分析评价工程实施情况。
(五)问题、对策及建议。
(六)附表(成果统计表)。
第二十三条 核查验收报告、外业调查图、表、卡、数据库、统计汇总表等有关资料,应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章 核查验收结果的确认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核查验收结果的确认
检查验收结果由检查验收小组填写《西安市大绿工程建设检查验收表》,组长签字确认,并经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代表签字认可后有效。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所在区县对核查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聘请乙级以上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复查。复查的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核查验收结果的使用
核查验收结果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有效,并作为工程补助资金拨付和考核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大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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