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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相关办理流程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核发

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猎捕证,狩猎证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跨县(市、区、)境狩猎时,须经狩猎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省单位和个人在本省境内狩猎,须本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狩猎,按照狩猎量不大于被狩猎动物年增长量的原则,实行狩猎量限额管理。年狩猎量限额由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野生动物狩猎场所的批准

一、建立狩猎场,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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