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程序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个人,必须依法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一、养殖单位首先在业务人员处领取<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申请表>(驯养繁殖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在省动管站领取),非国家重点保护一式四份,重点保护动物一式八份,并附申请表,认真填写。
(一)、<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可行性报告>四份。
内容包括:1、养殖场场名、场址、主管部门、企业性质、法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2、养殖场面积及土地权属情况。3、养殖动物的品种、数量和种源。4、养殖动物的方式方法以及笼舍、机械等相关设施设备情况。5、养殖场管理措施及相关保障。即:管理人员及措施;技术人员及保障;兽医人员及保障;安全状况措施等。6、养殖目的及效益评估。
(二)、附件(复印件各四份、申请养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者八份)。
养殖场平面示意图。2、企业代码证及工商执照。3、验资报告。4、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证或土地租赁合同)。5、兽医人员资质证。
(三)法人代表(负责人)一寸免冠近照三张。
- 经我站研究拟同意批准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可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并在完工后及时通知我站业务人员现场考察核实,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给<许可证>。
四 、养殖场引种:
(一)在末取得<许可证>之前,禁止引进动物种源。
(二)经批准引进的动物种源,须提供下列证明:
1、出售方的经营许可证或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运输证明。
3、对方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票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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